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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南湘江新区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及《湖南湘江新区产业发展基金投资运作尽职免责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和记AG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等国家政策要求,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效应和产业培育作用,规范湖南湘江新区产业发展基金运作管理,激发基金投资活力与担当作为精神,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制定并发布《湖南湘江新区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及《湖南湘江新区产业发展基金投资运作尽职免责办法》。

一、目标任务

锚定 “和记AG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 核心原则,通过构建规范化、市场化的产业发展基金管理体系,强化财政资金对新区 “2+4+N” 现代产业体系的精准支持;同时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鼓励基金管理相关主体敢为善为,推动产业发展基金在培育新质生产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完善产业链生态中发挥关键作用,助力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内容

《湖南湘江新区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共七部分34条。一是总则。介绍产业发展基金分类,引导基金由新区财政、国有企业等出资,包括人才支持基金、科创引导基金等五大类型,组织形式包括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投资形式包括参股子基金、直投基金等;市场化基金资金来源不限,重在取得投资收益,兼顾支持新区产业发展。二是管理机构及职责。引导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由新区基金委员会、新区基金委员会办公室、出资人代表、受托管理机构共同组成管理体系。三是运作管理。引导基金重点投向新区“2+4+N”现代产业体系。受托管理机构可提取管理费,引导基金可设置激励约束机制和让利机制。市场化基金由新区国有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运作,决策流程包括国有企业提出申请、基金委员会办公室初审、基金委员会决策。四是基金退出。产业发展基金一般按照协议约定方式退出,收益分配和亏损负担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协商确定。引导基金退出形成的投资净收益,扣除上缴财政和留存部分后,用于滚动投资;市场化基金的退出资金按相关规定管理。五是风险控制。引导基金的资金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产业发展基金不得从事担保、抵押、投资二级市场股票(重大项目专项基金除外)等业务,以防范风险。六是监管与考核。新区基金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引导基金实施全过程管理和审计评价,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对违法违规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七是附则。介绍了政策适用行政区域范围等。

《湖南湘江新区产业发展基金投资运作尽职免责办法》共10条。一是尽职免责适用范围。包括新区引导基金运营管理全过程,适用对象包括新区基金委员会、新区基金委员会办公室、出资人代表、受托管理机构四个层级的相关人员。基金相关人员应正确履行职责、遵循决策程序、规范工作流程、确保有据可查且未谋取个人私利。二是免责情形与不予免责情形。符合尽职要求,在基金运营管理中因国家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原因未能实现预期目标、出现偏差或基金亏损的,不作负面评价。但若未建立并执行风险管理制度、存在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未严格遵循决策程序等导致基金总体净亏损的,不予免责。三是免责认定程序。由基金相关人员或其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新区基金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审计局、纪检监察工委参与启动尽职免责调查程序,经新区基金委员会集体决策后给予建议,由纪检监察工委予以免责认定。

三、出台意义

两个政策的出台是新区落实国家关于和记AG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要求的重要举措,也是对原有基金管理体系的系统性升级。政策通过明确引导基金与市场化基金的分类管理规则,构建“决策-管理-运作-退出”全流程规范体系,实现财政资金“精准滴灌”与产业导向的有机结合,有效放大资金杠杆效应;同时以尽职免责机制为抓手,厘清责任边界、鼓励担当作为,破解基金投资中的“不敢投、不愿投”难题。两项政策协同发力,既为产业发展基金运作提供“制度规范”,又为基金管理人员注入“干事底气”,对优化新区产业投融资生态、培育壮大“2+4+N”现代产业体系、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具有重要支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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