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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新)应急罚〔2025〕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湘新)应急罚〔2025〕8

行政相对人名称

佘泽柯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参考《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版)》第一章第一节第三条第(二)项

违法事实

2024年11月21日19时14分许,望岳街道四季花城项目A44地块发生一起触电事故,致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33万元。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认定及长沙市岳麓区人民和记AG的批复意见,确认这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佘泽柯作为个人经营投资人承接杨某装修业务,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投入必要资金,导致自身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决定给予人民币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万元)

2

处罚机关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应急管理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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