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政发〔2025〕3号
长沙市岳麓区天顶街道办事处
关于印发《天顶街道资产管理内控制度》的通知
各办(中心、站、室),各有关单位:
现将《天顶街道资产管理内控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岳麓区天顶街道办事处
2025年4月30日
第一条 为规范办事处资产管理,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湖南湘江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湖南湘江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定》《湖南湘江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等,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资产是指单位依法直接支配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类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
(一)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一年以内耗用或者可以变现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二)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三)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项目工程。
(四)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办事处,含拆迁建设指挥部,各社区参照执行。
第四条 党政会议是办事处资产管理最高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定单位资产内部管理制度;
(二)审定单位重大资产管理事项;
(三)其他相关资产管理决策事宜。
第五条 党政办是办事处实物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明确一名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固定资产日常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草拟资产内部管理制度,经办事处党政会议议审定后,督促业务办所落实;
(二)会同财政办做好固定资产采购、验收、分配、调配、清理、处置工作,及时做好固定资产相关登记管理;
(三)负责做好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及时登记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更新《天顶街道固定资产台账》,确保固定资产账账、账实、账卡、账表相符。
第六条 财政办负责办事处资产价值管理,主要职能包括:
(一)协助制定资产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货币资金、资产价值管理要求;
(二)负责对资产进行分类账务处理,负责湖南省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资产管理板块的登记录入,并制作《固定资产登记卡》(标签);
(三)设置固定资产总账及明细分类账,及时对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进行账务处理;
(四)会同党政办对固定资产定期进行盘点,做到账实相符,保持账、物、卡一致;
(五)监督指导资产使用、处置收入缴纳;
(六)报告有关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共服务办负责向湘江新区财政金融局国资处申报街道国有资产的出租事宜、按规定组织资产出租,负责租金按时缴纳到位。
第八条 各办所负责人为本办所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办所固定资产保管、使用情况负总责,避免遗失、损坏等问题的发生。负责提出本办所年度资产购置计划和处置申请。配合固定资产管理员实施对本办所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盘点、登记。
固定资产使用人员应做好日常保管和维护,对固定资产的保管和使用负直接责任,发生遗失、损坏的,由使用人就有关事项做出书面说明,由办所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核,造成资产遗失、损毁等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天顶街道物业楼1、2栋和3栋的一、二层,柏家塘农贸市场、青山花卉市场、航天农贸市场等由有关责任办所负责管理,并参照本制度完善相关日常管理制度。
第十条 纪工委是资产管理监督机构。主要职能包括:
(一)监督检查各业务岗位、业务办所执行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情况;
(二)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资产配置应当遵循资产功能、数量与单位职能相匹配,资产存量与增量相结合,厉行节约、讲求绩效、绿色环保的原则。
第十二条 资产配置标准。单位资产配置按照《湖南湘江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湘新财发〔2024〕5号)要求,配置资产。
第十三条 资产配置审批程序。
年度预算执行中,需增加或调整资产购置的,按照《湖南湘江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湘新财发〔2024〕5号)和《天顶街道办事处预算管理内控制度》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财政办应当及时入账并报新区财政金融局备案。党政办资产岗明晰资产权属,及时掌握资产使用状态。
第十五条 资产自用。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自用资产管理严格落实资产入库登记、领用交回、清查盘点、损失责任追究等制度。各办所设专人管理本办所公用资产。
第十六条 资产交回。使用人员离职、调动、退休时,必须先办理资产交接再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七条 资产对外出租。
(一)国有资产对外出租由公共服务办提出申请,经党政会议研究同意后,按规定权限报批。未经同意,不得对外出租。
(二)经批准同意对外出租的,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公共服务办或资产管理单位应及时与出租单位签订合同。收入按规定由公共服务办资产岗或资产管理单位上缴财政。
第十八条 违反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直接或间接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党政办(资产管理办所)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办所对全部或部分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各办所(单位)要积极配合,如实报告资产品名、数量、型号等,每年年终决算之前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并编制《国有资产盘点表》。
第二十条 对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但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低值耐耗品,各办所(单位)应参照本制度设立实物台账,落实保管责任。
第二十一条 资产处置是指单位对其占用、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核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二条 资产的报废。资产超过折旧年限,由使用办所提出申请,经办所负责人、办所分管领导同意,填写《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报党政办、财政办初步审核,分管领导复核,办事处主任同意予以报废。其中,单件1万元及以上,批量5万及以上的,需报党政会议研究同意后,由财政办按照《湖南湘江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湘新财发〔2024〕7号)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未超过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但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不能继续使用的,由相关技术人员鉴定,资产使用办所报党政会议研究同意后,由财政办按照上级要求执行。
第二十四条 报废资产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对外出售的,由党政办牵头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组织办理。
第二十五条 不需使用、未使用或其他原因需要转让资产,由相关办所进行资产评估后确定转让价格,经党政会议研究同意并按规定权限报批后,按相关政策规定办理转让手续并注销资产账面原值及累计折旧,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资产评估价格的90%。
第二十六条 办事处资产评估按《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湘财资〔2023〕11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资产评估的实施。党政办资产岗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二十八条 定期清查盘点。党政办资产岗应会同财政办定期对资产卡片、实物台账与资产明细账进行核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九条 资产清查工作组织。党政办每半年牵头组织办事处资产清查,财政办协助,各办所应积极配合,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并形成资产清查报告报党政会议审议。
第三十条 盘盈的资产应及时入账。盘亏报损的资产,属于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要及时办理资产报废和核销手续。属于个人责任事故造成的,按单位有关规定赔偿。
第三十一条 建立账销案存制度。经批准核销的资产损失,相关的资料、凭证由财政办进行专项登记,妥善保管。对权益尚未完全灭失的,由党政办资产岗继续组织力量进行清理和追索。
第三十二条 资产信息管理。财政办应按照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党政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制度中与上级文件相冲突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附件:1.《国有资产调拨单》
2.《国有资产出租申报审批表》
3.《国有资产盘点表》
4.《湖南湘江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
批表》
附件1
国有资产调拨单
变动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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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资产编号 |
资产名称 |
规格、型号 |
变动项目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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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存放地 |
原使用人 |
现存放地 |
现使用人(签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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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入单位:
资产管理员:
年月日 |
调出单位:
资产管理员:
年月日 |
分管领导:
年月日 | ||||||||
备注:本表适用单位、办所间调剂。
附件2
国有资产出租申报审批表
申报单位(签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金额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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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资产名称 |
资产卡片编号 |
资产位置(详细地址) |
规格型号 |
计量单位 |
数量 |
账面原值 |
房产产权证号 |
土地使用证号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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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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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办所审核意见(盖章);
年月日 |
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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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办所意见:
年月日 |
国资管理处意见
年月日 |
局领导意见:
年月日 | |||||||||
附件3
国有资产盘点表
盘点岗位: 盘点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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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岗位名称 |
资产编号 |
资产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价 |
购置日期 |
数量 |
领用人 |
存放地点 |
现状 |
实盘数 |
盘盈/盘亏 |
领用人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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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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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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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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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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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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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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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盘点人: 监盘人: 资产管理员(签字): 办所负责人(签字):
备注:现状填写资产使用状态,在用、闲置、待报废。
附件4
湖南湘江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申报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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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卡片 编号 |
资产名称 |
品牌及型号规格 |
计量单位 |
数量 |
购建日期 |
价值 |
处置方式 |
资产处置原因或理由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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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面原值 |
账面净值 |
评估价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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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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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意见(公章) |
主管部门意见(公章) |
处置资产公示情况 |
财政部门意见(公章) |
分管委领导审批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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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土地资产处置,报新区管委会审批; 2.单项或批量10万元以上(含)至500万元(不含)以下由新区财政部门审批;500万元(含)以上的报管委会审批; 3.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资产处置,需报新区财政部门审批; 4.盘亏、毁损、自然灾害等造成的非正常损失等特殊事项需按权限审批。 | ||||||||||||||